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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

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责任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bjliuchao.com/   时间:2020/7/24 10:20:33

  近期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部沿海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非正常撤离现象特别突出,造成失业和国家财政税收损失巨大,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连锁反应。虽然华尔街经济危机是加剧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一个客观原因,但这个现象在前些年就已经存在,就其根源是地方政府给外资“超国民待遇”使其获取了高额投资回报后套利脱逃。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但是该法留出了5年的过渡期。问题是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该外商投资者的优惠政策远远不止税收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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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企业法”都是在2000年底修订的,这已经严重滞后于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符合WTO世贸组织规则。主要缺陷是“三资企业法”不统一,缺少规范约束外商投资者提前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制裁责任、投资欺诈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管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中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给在华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社会诚信制度和国家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建议:

  1、《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统一为《外资企业法》;

  2、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者批准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合法清算注销程序、破产程序或者法定的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而擅自终止经营行为的,属于非正常撤离的投资欺诈行为

  3、外资企业没有按照批准的经营企业非正常撤离的,应当依法追缴减免的税收、土地税费等。同时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处以年营业额或者投资额一倍以上的罚款。

  4、非正常撤离造成的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合同金额1-10倍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

  5、非正常撤离造成的劳动者工资等损失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营者提前收回投资后,未到约定经营期限撤离的,税务部门应当追缴减免的税收,中方投资者可以要求返还外方收回的投资款项,并可以要求损失赔偿。

  7、外资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民事索赔案件和行政机关追缴税费的行政诉讼案件等,涉及犯罪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法院生效判决依据《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向涉案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申请确认和执行。

  8、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中国政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和与各个国家条约协定给以其同等待遇。

  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越权出台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9、行政机关过失导致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给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在土地出让方面提供便利、劳动用工和银行信贷方面提供便利等。

事实及理由:

  外资“套利”脱逃超国民待遇是祸根?应追究法律责任

  1、外资套利逃跑属于“投资欺诈”应加倍追责

  外资在华“超国民待遇”使其过早的获取了丰厚的投资回报,因而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一夜间蒸发留下大量债务和社会问题的现象。华尔街金融海啸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加剧了外资企业临阵脱逃的趋势。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股票被集体抛售,而东部沿海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外资企业偷偷逃离现象越来越突出。当初地方和有关部门为了吸引这些外企企业纷纷开出各种优惠条件,而且是隆重的仪式迎接。税收方面“三减三免”是对外资企业的基本待遇,更多优惠条件不胜枚举。当这些外资企业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各种优惠政策获取了高于世界上任何国家几倍的投资收益后,销声匿迹。华尔街经济危机只不过是外资找到了一个看似可以原谅的客观理由。难道中国成了外资企业投机套利的黄金场所?

  “塞翁失马焉知祸福?”也许外资银行坚持中自银行股份对中国是好事,甚至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国并不是那么糟糕。这给国人一个警钟,不要盲目的崇拜外资企业的诚信、守法等!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投机取利是经商知道。不要责怪外资的奸诈与无情,只怪我们的国人太傻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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