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联系我们

姓名:刘超
手机:13810135378
邮箱:13810135378@126.com
证号:11101200310131817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地铁:地铁6号线或2号线朝阳门G口

律师介绍

北京刘超律师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理念,认真研究并理解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

刘超律师,20年以上律师实务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刘超律师一直致力研究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之精要,已成功办理数百起经济、民事、刑事、并购重组(股权收购)、资产尽职调查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律师实务技巧,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刘超律师除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外,多年来一直不间断地参加律师实务中的各种法律专业培训,在北大、人大、清华以及高法、高检和社会各领域专家的专业培训中,吸收其精华,并借鉴许多有益的相关经验。

合同法领域:

对各类合同的起草、修改有深入的研究,能够把握客户的意图与要求,在合同条款上争取相对优势。在合同订立、效力、履行、终止、违约责任、管辖权等细节方面有成功的处理经验。擅长处理著作权合同、联营(合作)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物业合同等。

公司法领域:

对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治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内部控制、规范运行、风险控制、资产尽职调查、证券(股票、债券)发行与上市等法律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

在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物权纠纷、离婚房产分割、房屋遗嘱或法定继承、建筑工程、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房承租、经济适用房、物业纠纷等法律事务方面具有深刻见解和成功案例经验。

主要客户:

刘超律师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主要是国内公司(企业)及个人客户。曾为中荣广告公司、新南洋广告公司、富河园投资公司、东仑传媒公司、风驰网际科技公司、正永科贸公司、远通房地产公司、光明房地产公司、汇通物流公司、象牙堂咨询公司、东仑之星文化公司、美家美户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原房地产公司、惠民富河园房地产公司、富河园物业管理公司、中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爱饰家装饰公司、秀丝仁服装商贸公司、艺盛筑品装饰设计公司、望都鑫宇建筑安装公司、东方美业国际投资公司、深圳即达行公司、爱司曼环保公司、中博农牧场公司、艾搜联合科技公司、高见泽混凝土公司、北京城建、风尚美居设计公司、天恒商贸公司、申杰时代机电公司、永安地源科技公司、中诚华信系统集成公司、聚金科技、鹊仲医学研究中心、国安电气公司、感情深餐饮公司、信达财险、华电、建投、广电以及许多个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团队合作:

刘超律师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两高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京广桥)泰康金融大厦35层,办公面积3000平米,办公设施及人员配备均属一流,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业绩一直位于北京市前列。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本所最为宝贵的资源。对于法律领域重大、疑难、特殊的案件或法律事务,本所律师共同研究,集思广益,为每一位客户制定切实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

合同事务、房地产、婚姻继承、侵权纠纷等部分案例介绍:

1.代理北京某广告公司诉某报社广告经营联营合同纠纷案,一审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于北京市高级法院,广告公司均胜诉。该案广告公司主张报社版面的广告收益,双方应二八分成,而报社则认为报社版面的收益大部分来源于其老客户,与广告公司无关,且合作2个月后,双方已终止合作。经过笔者当庭据理力争,广告公司终获630多万元的利益分成。

2.代理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某轨道工程公司关于沈阳地铁1号线、2号线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共三个案件,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某科贸公司与浙江某轨道工程公司于2009签订了沈阳地铁1号线UPS、1号线电池及沈阳地铁2号线UPS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沈阳地铁2号线出现了意外停机事故,浙江某轨道工程公司遭到沈阳地铁的罚款。因此,浙江某轨道公司拒付沈阳地铁1号线UPS、1号线电池及2号线UPS的尾款。笔者代理北京某科贸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认为沈阳地铁1号线UPS和电池没有任何问题,应予付款。另外,2号线UPS意外停机事故属浙江轨道公司系统设计有误以及负载连接错误、环境潮湿、未作测试等诸多因素引起,不可归责于北京某科贸公司,因此浙江某轨道公司应当付款。该三个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分别达成了三个调解书,浙江某轨道公司分别支付了沈阳地铁1号线UPS电源60多万元尾款、1号线电池32万多元的尾款以及2号线UPS电源31万多元的尾款。

3.代理沈某、杨某、蔡某、王某、李某、严某诉开发区管委会、农业海洋渔业局涉海拆迁海参赔偿行政诉讼案,二审胜诉,历经曲折,为沈某等人维权,沈某等人最终获得五百万元的赔偿款项。该案沈某等人主张海参由其养殖,故海参补偿应归其所有,而开发区管委、海洋渔业局则认为应将补偿款发放给海参池主,或者由海参池主与沈某等人协商一致,方能发放补偿款。开发区管委、海洋渔业局的这一做法实质上侵犯了沈某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谁投资、谁受益,以及物权的规定。经过二审法院的两次终审改判,该案最终调解,沈某等人获得了应有补偿。

4.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某混凝土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裁定发回重审。

5.代理新南洋广告公司诉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广告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通过庭前去对方公司取证、网页公证保全、第三方取证、电子邮件公证等方式搜集到对委托方新南洋广告公司有利的证据,通过两次仲裁开庭,使委托方处于优势,当庭达成调解结案,追回了80多万元损失。

6.代理李某诉北京某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和贾某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胜诉,该案一审在海淀法院审理并判决贾某返还李某100万元投资款,贾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达成调解。本案成功抓住贾某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节,成功地追究了贾某的个人责任,巧妙避开了将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将不利于强制执行的棘手问题,为李某成功追回了股权投资款100万元。

7.代理王女士申请不予执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案胜诉。王女士夫妻二人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65万元,之后,债权人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王女士申请不予执行,经过二次开庭,强调指出公证员未亲自做公证,其助理没有做公证的法定资格,所做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等理由,得到朝阳法院支持,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8.代理林某诉任某和郑某股东代表诉讼纠纷一二审胜诉。林某、任某、郑某系北京博文向荣公司的股东,任某和郑某将股权出资款300万元转出归个人使用,任某和郑某分别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公司怠于提起诉讼,鉴此,林某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任某、郑某连带返还300万元出资款。

9.代理郭某、乔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漏水索赔案,一、二审均胜诉,获得赔款70余万元。该案郭某、乔某购买了房地产公司的最顶层写字楼,购买后正值雨季,该房屋经常漏雨,郭某、乔某起诉,经鉴定该房屋漏雨严重,并鉴定该同等地段房屋租金每天每平米5元。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其已尽了维修义务,且并非每天都漏雨,不能全部赔偿,且漏雨期间应按住宅租金标准赔付。经过笔者当庭据理力争,提出漏雨严重的房屋无法对外出租,故应全部赔偿,且应按房屋的实际用途写字楼租金标准认定,一、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

10.代理刘某、薛某等17位业主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返还供暖费纠纷一案胜诉。自2001年开始,该小区业主均按每平米30元的标准缴纳供暖费,但是,经查北京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每平米24元,即房地产公司每平米多收了6元。刘某等人主张房产公司退回,而房产公司主张其按供暖合同收费,供暖合同约定了30元的标准。笔者向法院提出供暖合同无效、房产公司无权多收供暖费用的代理意见,得到采纳,刘某等人对于多交的供暖费得到了适当补偿,且判决之后均按24元的标准缴纳供暖费。

11.代理史某与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2015年7月,史某经链家中介将住房出售给解某,解某缴纳20万元定金,后解某未经史某同意,搬进史某住房居住,双方发生争执,史某决定不卖房解除合同,解某起诉至朝阳法院,笔者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案涉录像,紧紧围绕合同要点和解某的违约之处提出解除合同的答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合同解除,退还20万元定金,其余不究。

12.代理原告施女士、谢先生夫妻二人诉被告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噪音污染解除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原告于2013年4月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2014年7月发现房屋噪音很大,并有严重的油烟污染,经查,原告的房屋下面是被告开发的一个大型广场,噪音和油烟均来自于广场中餐饮商家的风机和排风管道。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一审天津河东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天津市中级法院,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在被告修复风机和排风管道减少噪音和油烟污染的情况下,另行给予原告损失赔偿10万元。

13.代理钟某诉许某租赁合同损失赔偿纠纷一案胜诉。2011年钟某租赁许某位于回龙观镇定福黄庄西某村委会的房屋,2014年村委会下发通知说钟某承租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责令钟某搬出案涉房屋,为此,钟某聘请笔者代理起诉许某确定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经鉴定确定了钟某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昌平法院判令许某赔偿钟某的装修等损失。

14.代理曾女士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曾女士的房屋位于东城区,被告房地产公司在未征得曾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了曾女士的房屋,为此,曾女士诉至东城法院,东城法院以拆迁裁决前置为由驳回曾女士的起诉,曾女士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又以案涉房屋系曾女士与其丈夫共同财产,需先行析产为由驳回曾女士起诉。笔者代理曾女士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提出“共有财产被侵害,仅有部分共有人起诉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有人参加诉讼”的观点,得到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高院再审支持了曾女士的请求,指令东城法院继续审理。

15.代理段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张某将朝阳区关东店北街的房屋转租给段某,合同约定张某负责提供手续报批时政府部门要求的楼房产权等相关资料,合同签订后,段某支付了租金,但张某未依约按时提供楼房产权等相关资料,致使段某无法办理工商注册、消防验收等手续,造成租金和营业损失,笔者代理段某起诉,经2次开庭审理,达成和解,被告张某赔偿了原告段某的损失。

16.代理郭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车位合同无效返还车位款纠纷案胜诉,房地产公司返还给郭某车位款26万元。该案房产公司出售地下车位后,因房产公司的原因无法办理车位产权证。郭某主张要么办理车位产权证,要么退回车位款,遭拒。经开庭审理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退回车位款26万元及相应利息。

17.代理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王某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该案城建称与王某于2009年已就相关费用进行了对账确认,但王某并未依据该对账单确认其损失,而是按照原租赁合同主张损失29万元。经二审上诉,笔者提出了应依对账单为结算依据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8.代理吉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房屋飘窗违约纠纷案胜诉。该案吉某所购住房飘窗位置,因开发商设计、施工的误差,飘窗部分的反梁高出地面,为遮掩反梁,开发商在飘窗部位建造地台。这使该房屋整体外观不雅,地台的存在容易使人摔倒,增加危险。但开发商称地台的存在并未影响吉某对房屋的使用,不同意赔偿。经二审开庭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据实作出了赔偿。

19.代理徐某诉北京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胜诉。该案徐某试用期转正后,公司未发给徐某转正定级工资。且在徐某因病住院出院后,尚处医疗期内,公司解除了徐某的劳动合同。且公司未发给徐某未休年假工资以及未足额缴纳保险等。公司认为徐某多次旷工,且未完成规定业绩,故公司的做法于法有据。经笔者当庭据理力争,仲裁庭支持了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公司又适当增加了赔偿数额,双方达成调解。

20.代理苑某与李某离婚分割婚前房产、子女抚养权案胜诉。该案苑某(女)与李某(男)婚前买一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双方又买第二套房屋,登记在苑某名下,且房产证登记为独自所有。双方婚后有一子女。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但因双方对两处房产的权属以及子女抚养权问题争议很大,无法协商解决,故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认为婚前房屋应为其个人所有,苑某则认为应共同所有。经法院判决婚前房屋因双方共同出资(通过录音证明),且共同还贷,故认定为共同财产。鉴于子女年龄较小,由母亲苑某抚养更为适宜,且子女已由苑某亲属带走生活,故判决子女由苑某抚养。

21.代理小区业主石某诉北京某街道办事处撤销业主委员会行政备案一审胜诉。该案石某系海淀某小区的业主,2010年7月至同年10月,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并于同年10月28日作出决议选举产生了花园公寓业委会。同年11月2日,业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交首届业主大会成立申请表、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大会决议、面积明细、业委会决定及业委会公章复印件等备案材料。石某不服该备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街道办事处备案材料不齐全、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的备案。

22.代理王某诉李某等四人继承析产纠纷案胜诉。1996年王某(女)与李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王某与李某婚后以房改优惠价购买了报国寺某房屋产权。2004年,李某去世,其四个子女与王某争该房产,李某之子女认为,该房屋购买时利用了其生母的工龄优惠,且使用了李某与其生母的共同财产购买,故李某之子女认为该房屋应为李某与其生母的共同财产。经法院审理判决,根据最高法院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健在一方用自己财产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政策性补贴,并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判决该房产为王某与李某共同共有,应先分出一半给王某,另一半法定继承。

23.代理习某遗产继承分割纠纷一案胜诉,习某兄弟姊妹四人,习某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该房屋为房改房屋。习某父母未留遗嘱。习某父母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习某兄弟占有居住接近20年。习某要求分割该房屋,其兄弟以该房系其出资购买、其享有产权为由拒绝分割。为此,习某兄妹四人诉至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系遗产,习某坚持分割该房屋,不同意按份共有,故朝阳法院支持了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习某兄弟给付习某58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其他兄妹亦得到了房屋折价款。

24.代理东北郊粮油仓库与富华包装有限公司仓库租赁合同案胜诉。本案中,富华公司租赁粮油仓库面粉厂车间800平方米。租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年租金15万元。2005年7月19日,粮油仓库告知富华公司解除合同,富华公司书写了《承诺书》,内容为:“因为消防局通知粮油仓库内不允许木材堆放,所以富华公司承诺于2005年8月30日止无条件搬出粮库房屋,水电租赁费一次交情,特此承诺。”富华公司搬出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粮油仓库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和搬家费。笔者提出,双方协商终止协议,富华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为此,富华公司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富华公司的全部诉求。

25.代理任某房屋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纠纷案,二审及发回重审阶段均胜诉。本案任某系一退休职工,不识字,其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其委托自己的女儿办理拆迁腾退补偿事宜,并在其女儿提供的《房屋产权认定》上签了字。之后,任某与其女儿发生纠纷,要求确认《房屋产权认定》无效,重新分配房屋和补偿款,得到法院支持。

26.代理郎某分别诉张某、李某皮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胜诉。本案,郎某与张某没有签订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的业务往来系通过传真方式下订单,所欠货款也是通过传真签字,鉴于传真件与原件有一定区别,郎某在起诉前及时对张某作了电话录音,确认了欠款事实,经开庭审理,郎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27.代理某机电公司诉某科技发展公司货款、支票纠纷案,一二审均胜诉。该案,科技发展公司购买机电公司的电缆,双方未签书面的供货合同,科技发展公司给机电公司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空头转账支票,但机电公司未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为此,笔者代理机电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科技发展公司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得到法院支持。

28.代理秀丝仁服装公司诉某庄园公司服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胜诉。该案,服装公司为庄园公司加工制作工服,庄园公司尚欠服装公司一半货款未付,服装公司起诉后,庄园公司提出工服存在很多质量问题,系“三无产品”。在对工服进行质量鉴定而质证检材时,服装公司对检材提出了异议,致使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庄园公司所提质量问题无法认定,因此服装公司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注):因篇幅所限以下案例不再一一展开,只作简要列举:

29.代理王女士诉张某离婚后财产(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30.代理某房地产公司诉郑某抵押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胜诉。

31.代理物业公司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纠纷,数案胜诉。

32.代理物业公司诉某贸易公司房屋底商租赁合同案胜诉,追回50多万元租金和违约金。

33.代理装修设计公司诉某汽车公司装修工程款纠纷案胜诉。

34.代理连某诉周某办理船运航线批复委托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均胜诉,为连某追回报酬70多万元。

35.代理北京某投资公司诉某文化有限公司电影投资合同纠纷案胜诉。

36.代理爱饰家装饰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灯具供货安装合同纠纷案胜诉。

37.代理北京某装饰公司诉北京某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胜诉。

38.代理北京某机电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电缆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通过调解,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

39.代理某电气公司诉某装饰工程公司弱电项目承揽合同纠纷案胜诉。

40.代理某出国留学咨询公司咨询合同纠纷案胜诉。

41.代理艾搜联合科技公司与李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纠纷案,促成双方和解。

42.代理信达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某汽车救援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促成双方和解。

43.代理蒋某诉洪某借款纠纷案胜诉。

44.代理郭某诉张某离婚案胜诉。婚姻生活存续期间,张某私自拿走郭某的存款,离婚时应予分割。

45.代理胡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诉讼中证据保全查询银行存款、股票案,促成双方和解。

46.代理于某离婚案胜诉。该案涉及到第三人房产和利益,法院不得直接处理。

47.代理杨某离婚案胜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后,原告应向法官表明坚决离婚的态度。

48.代理王某诉董某离婚案胜诉。

49.代理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案胜诉。该案王某有遗嘱,又保存了多份被继承人的笔迹检材,得到支持。

50.代理曹某遗嘱继承纠纷胜诉。该案曹某发现新遗嘱,申请再审,经过遗嘱对比鉴定,证明前后两份遗嘱系同一人的笔迹,一、二审均胜诉。

51.代理李某遗产继承纠纷案胜诉。该案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

52.代理张某遗嘱继承纠纷案胜诉。该案军产房尚未办理产权手续,朝阳法院判决按份额办理产权手续。

53.代理郭某诉李某、平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胜诉,获得了医疗、伤残和精神损害赔偿。

54.代理张某诉安诚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胜诉,获得了医疗、伤残和精神损害赔偿。

55.代理石某诉王某奥迪撞宝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56.代理某建筑公司与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二审均胜诉。

57.代理陈某诉某房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胜诉。

58.代理汪某诉某泵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59.代理张某排除妨害、腾房纠纷案胜诉。

60.代理陈某诉王某拆除违章房屋纠纷案胜诉。相邻方搭建房屋影响通风采光,受害方可以请求拆除。

61.代理董某诉北京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胜诉。

62.代理蒋某诉某机关遗失档案损害赔偿纠纷案,促成双方和解。

63.代理赵某诉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64.代理朱某诉某报刊发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65.代理马某、郭某诉刘某、任某矿业权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执业感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律所介绍

两高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所专家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两高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现有律师及服务人员300多名。加盟律师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著名高等学府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其中,还有40多名律师来源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政法机构。

两高律师事务所业务服务范畴,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民事代理、行政复议和诉讼、仲裁、公司业务、法律顾问、证券、金融、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资、涉外业务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由江平、陈光中、高铭暄、王保树、应松年、焦洪昌、曲新久等22位法学泰斗担纲,以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部委学府80多位著名法学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两高顾问团,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业务保驾护航。

两高律师事务所还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援助部法律咨询中心、全国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服务中心、国际慈善与公共福利组织中国事务部法律部等组织机构的法律支持机构,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学士、硕士、博士、国际留学生教学实践基地。

创立十多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准和高质量客户体验,赢得了政府监管机构、国内外行业、商业机构与个人极高赞誉和评价。先后荣获国家司法部、全国律协、全国振兴地方经济工作委员会、全国法治社会推进委员会、联合国法律事物研究会、国际慈善与公共福利组织、亚太律所联盟、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等数十家组织机构表彰与嘉奖上百项。

两高律师事务所聚焦于民事、商事、刑事等领域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树立了行业领先的多元化运营模式典范,服务客户超过十万。作为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行业领导者,两高律师以专业技能,快速、高效的服务,助力客户成功。

电话联系

  • 13810135378